大数据 (May 2024)

依照数据用途界定公共数据

  • 朱扬勇

DOI
https://doi.org/10.11959/j.issn.2096-0271.2024037
Journal volume & issue
Vol. 10, no. 3
pp. 163 – 167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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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许多地方政府在地方立法中将公共数据界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法人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这类过于宽泛的公共数据界定导致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开发利用与国家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形成冲撞。例如,公用事业部门的缴费数据涉及每家每户的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即使进行了匿名化处理,但是如果集中全国的缴费数据用于不当目的,将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又如,医疗机构中的电子病历数据是个人重要的隐私数据,即使进行匿名化处理,但是如果集中全国的电子病历数据用于不当目的,将民众的人口质量公开化,同样将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因此,不应简单地将公共部门履职产生的数据界定为公共数据,更不应将公共部门持有的数据界定为公共数据。从公共品的视角来看,公共部门生产或者持有的数据不一定是公共数据。公共数据不一定是公共的数据,而一定是公众必须要用又无法自给的数据,所谓公共品数据。因此,依照数据生产者的公共属性来界定公共数据是不合适的,建议依照数据的用途来界定公共数据。

Keyw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