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ējì Fǎxué Pínglùn (Dec 2005)
書評 Book Review:Free Culture (Lawrence Lessig, New York, NY: The Penguin Press, 2004)
Abstract
美國憲法第 1 條第8 項第8 款說:「為促進科學及有用技藝的進步,(國會)得對著作人及發明人,對於他們的寫作或發現,而給予有限期間的排他權利」。― 此條款慣稱為專利與著作權條款(the Patent and Copyright Clause),但卻被雷席格(Lawrence Lessig)稱為「進步條款」(Progress Clause),以強調這個條款的「促進……進步」的宗旨。這個憲法條款是一個熟悉的開始,美國有許多智慧財產權的判決都從這裡開始,但同一個開始卻可以導出不同的故事。 也許我們的故事可以從這裡開始:在 Stanford Lawyer 某期刊載了該校兩位著名教授的差別:高史汀(Paul Goldstein)與雷席格。這篇文章有趣地對照了史丹福法學院的教師研究室―在一層樓之隔,分布了兩個陣營的重要角色。著名的著作權法權威高史汀,在Eldred v. Ashcroft 案,擔任政府的一方的諮詢;在高史汀的頭頂上(三樓),則是雷席格的辦公室,兼另一邊陣營的大本營。著作權法在這幾年來已經由一個技術性的法律轉為意識型態紛爭的戰場,一個法學院裡就可以有意識型態光譜的兩端。 雷席格的新著「自由文化」也許可類比於麥金儂(Catharine MacKinnon)在一九九三年出版的Only Words ―在遭受法庭上的失敗後,轉而向學術著作以重新申張自己的立場。在某個意義上,雷席格在本書中說明Eldred 案為何失敗⎯⎯以他自己的話說,一個應該贏的案件沒有贏;但更積極的意義,在為他的立場重新找尋一個立足點,一個不會被認為激進的,有可能獲得各方廣為支持的立場,這是新提出的著作權激進主義與中道的區別。由於我覺得這本書可以當成雷席格對於Eldred 案的省思,敘述他在上訴最高法院的上訴狀及辯論中應講而沒講的論點。因而,我所建議的閱讀這本書的方法,是從後面的“Eldred”部分開始(第十三及十四章),從這裡來理解雷席格寫作這本書的動機。